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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飞贼团伙割车顶盗窃获刑 曾偷整批军用电脑

来源:综合 作者:中国广播网

  红网岳阳站6月24日讯(分站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吕建 李程远)日前,衡阳籍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终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销赃电教产品得好处费1万元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某运输有限公司雇请货车司机赵某从广东东莞托运一批货物送至河南郑州。次日11时许,赵驾驶大货车停靠京港澳高速公路临湘服务区吃饭休息。约40分钟后,赵返回停车处,发现货车顶部帐蓬被人剪开,车上大量货物被盗。赵立即向临湘市公安局报案。

  办案民警火速赶到发案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盗货物680台步步高品牌电教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812360元。

  之后,临湘市警方与广东省警方密切配合,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获取了涉嫌盗窃犯罪的“瘦把子”、“军古”、“小妮子”(均在逃)以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刘某的犯罪证据。2011年9月1日、2日,临湘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从刘某的“下线”处依法扣押共计价值34万元的步步高电教产品52台。2014年7月14日,在广东省广宁县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临湘警方将刘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刘某交代了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11年7月底,刘某得知犯罪嫌疑人“瘦把子”、“军古”、“小妮子”(均在逃)等人在临湘市境内盗得了一批步步高电教产品后,为得好处费,刘某与相识多年的酒肉朋友“瘦把子”见面后,通过讨价还价,双方达成共识,刘某帮“瘦把子”等人向李某低价销赃34万元的步步高电教产品共52台。事后,“瘦把子”付给刘某1万元好处费。

  盗窃军用计算机价值97.2万元

  刘某落网后,广宁县警方与临湘市警方联手,通过对刘某多次审查和深入调查取证,又一举侦破刘某和唐某、刘某某及刘一某于2012年7月在广宁县境内合伙犯下的特大盗窃案。

  2012年7月12日,刘某为首邀集唐某、刘回某及刘一某盗窃作案,四人一拍即合。经策划和准备,于次日凌晨实施盗窃。

  13日凌晨1时许,4人分别驾驶一辆别克牌小轿车和一辆别克牌商务车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沙太路开始尾随一辆车牌号为“桂B22356”、装载货物的货车。当该车行驶至某陡坡时,刘某择机爬上该车,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迅速割开货车顶部帐蓬,将货车内的18箱货物扔到路上。刘回某将货物捡到唐某驾驶的别克牌商务车里。刘一某则驾驶别克小轿车尾随其后。当该货车行驶到酒店停车休息时,刘某从车上跳下,4人分别乘车载所盗赃物逃离现场。“桂B22356”货车司机在休息完毕后发现货物被盗。经清点,共被盗广州军区托运的便携式计算机18台(共18箱)总价值97.2万元。案发后,司机立即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刘某落网后,委托其亲属代为退还所盗得的3台计算机。

  截至发稿时,涉嫌盗窃犯罪的“瘦把子”、“军古”、“小妮子”和刘一某仍在警方的追捕之中。

  法院说法: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还部分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段佳 吕建 李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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