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6月24日电 (刘贤 刘洋 黄黔川)由于轻信“吸毒可以减肥”的传言,重庆丰都某职教中心学校学生张云(文中未成年人均系化名)走上了吸毒的不归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4日发布消息称,年仅17岁的张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998年生的张云家住重庆丰都县城,父母都在县城做建材生意,家境殷实。良好的家庭条件和父母的疼爱,没有成为张云好好学习的动力。相反,他在社会上结交了不少狐朋狗友,有的朋友还有吸毒的嗜好。
2014年7月,在朋友的劝说下,减肥心切的张云开始吸食冰毒,并相继认识了不少毒友。
同年11月3日,张云因和朋友吵架心情不好加上毒瘾发作,遂向同校同学谭西处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并邀约两名同学到其家中吸食毒品。同年12月7日,张云又邀约了谭西等3人到其家中吸食毒品。
2014年12月8日,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丰都县某职教中心学校校警李某电话报警,称发现该校学生张云、李帆、周宁3人有吸毒的嫌疑。接警后,禁毒大队民警迅速赶到该校将3人传唤至县公安局调查。经对尿液检测,张云、李帆尿液呈阳性。后经审查发现,张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随即公安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云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公安机关询问其吸毒的事实时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张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法官解释,给吸食者提供吸食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其指定的其他掩藏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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