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4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营口市以马民为首的团伙在三年间,贩卖甲基苯丙胺3.6万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余粒,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处马民等三名被告人死刑。辽宁高院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称,经核准,马民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这是辽宁省近年来毒品类犯罪所涉毒品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毒品单一,均为甲基苯丙胺。三名被告中的马民、李娜均有犯罪前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马民提议并与被告人姚洪国共谋贩卖毒品,约定由马民与其妻子刘祥娥(已判刑)出资,姚洪国联系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的李娜购买毒品,毒品运回营口市后,由马民负责贩卖。后姚洪国联系到李娜,李娜称可以联系毒品货源,并与姚洪国共谋加价后平分差价。
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间,马民、姚洪国、刘祥娥等人单独或结伙先后20次前往深圳市,通过李娜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以随身携带或者中铁快运的方式运回营口市。马民等将大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2010年5月,马民团伙在营口火车站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马民、李娜贩卖毒品25起,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万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91粒;姚洪国参与贩卖毒品21起,贩卖甲基苯丙胺1.6万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91粒。
法院认为,马民、姚洪国、李娜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为此,对三人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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