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明确。昨天,财政部发布消息称,京津冀产业转移中,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等“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这次有关部门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称,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
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对于分享方式,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来说,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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