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系二次审议稿。去年12月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机动车限行是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限制,在特殊情况或者紧急情况下尚可理解,但不宜普遍授权。
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了不少建议。有公众建议增加对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规定,有的建议明确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具体程序,如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取得社会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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