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十个以上的,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犯罪严重的拐出地,法院量刑往往更重。
在高压态势下,全国法院审结的拐卖儿童案件逐年减少。刑罚一直“从严”,但死刑的适用也“从严”。
人贩子一律会被判死刑吗?
基于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南方周末记者找到了1996年至2014年间的87个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共计118个人贩子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其中,50人死刑,68人死缓。
从中我们还发现了这样的现象:拐卖十个以上儿童的,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最有可能判处死刑。在拐出儿童犯罪较多的地区,法院的量刑往往更重。
拐得多的,出人命的
有两种情况适用死刑最普遍:一种是拐卖儿童人数特别多的,通常都在10人以上;另一种情况是造成命案的。(在团伙犯罪中,被判死刑的都是主犯)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法定加重刑罚的情节。
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立了三档刑罚。
第一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分八种情形,涉及拐卖儿童的有六种: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儿童或亲属重伤或死亡的、卖往境外的。
第三档是,死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是以上述六种情形作为参照。
在118个人贩子的样本中,死刑人数最多的是2005年云南昆明蒋成普等八人团伙贩卖儿童案,五名主犯有四名被判死刑,一名被判死缓。
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这个团伙成员在昆明市城郊地区采用哄骗的方法,将19名2岁半至6岁的男孩拐骗到广东省普宁市,以每人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人贩子,人贩子又将孩子以高价贩卖给他人。
拐卖儿童数量是本案最关键的量刑指标。四名被判处死刑的主犯,被认定参与拐卖儿童的数量分别为:19人、15人、12人和9人。
云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核准了全部死刑。
拐卖儿童人数不多,但造成命案的,也很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87起案件中,有22起案件中涉及了命案,其中,有12起造成被拐儿童在拐卖中死亡,有11起属于故意杀人。
有17人除了构成拐卖儿童罪之外,还涉及了其他罪名,因数罪并罚被处死刑或者死缓。
福建南安农民吕锦城和黄高生的“第一单生意”,将目标锁定在了黄高生的邻居—黄金花不满一岁的男婴身上。
2008年9月2日3时许,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从屋顶潜入黄金花家中准备偷婴儿时,被黄金花发现,在搏斗中,吕锦城将黄金花以及她的奶奶戴术治捅死。二人此后将男婴以37000元的价格卖出。
泉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吕锦城死刑,以拐卖杀人罪判处吕锦城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不过,最高法院核准了吕锦城死刑,但改判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法院法官认为,黄高生是偷盗婴儿的提议者,虽未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行为具有“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造成被拐卖儿童亲属死亡”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只是,考虑到黄高生没有共谋杀人,也未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严”字当头
针对最近刷屏的“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最高法院也作出了回应。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院对拐卖儿童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基本立场,并通过制定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和严格执法,保持对拐卖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
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态度,严厉态势从未改变。
1979年刑法并无明确死刑的适用,仅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很快,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明确规定:“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汉斌在草案说明中称,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往往兼犯有强奸罪行,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的。对于虽然没有兼犯强奸罪的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因为危害很大,也可以判处死刑。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单行法的方式确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一罪名纳入了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并沿用至今。
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这是目前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最详细的解释文件。
这个文件指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此外,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008年至2012年,中国还第一次实施了首个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五年里,全国审结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幅度较大,共审结8599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4122人,有力震慑了犯罪。
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连续下降,2012年1918件,2013年1313件,2014年978件。
不过,刑罚依然严厉。2010年至2014年的重刑率为56.59%(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人数比例)。
慎用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从87起案件统计发现,被拐卖儿童的总体流向是,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卖往经济发达地区。云南、贵州、福建和河南是较为严重的拐出地,而拐入地最多的地域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广东、山东等。
仅从地域分布来看,拐出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极刑的案例最多。
拐卖超过10个儿童的,2004年至2014年间有31人被判死刑或者死缓。其中,死刑13人,死缓18人。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这13人,主要是由云南、贵州、广西、福建四省区的法院作出的。
而在上海、四川、江苏等地,涉案儿童在20人以上的,有不少案子最重判了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2010年9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李王绍等17人拐卖儿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主犯李王绍参与拐卖儿童11人,其中有4起(涉及拐卖4人)属于犯罪未遂,“鉴于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李王绍的犯罪情节尚不属于特别严重”,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而在前述云南昆明蒋成普等八人团伙贩卖儿童案中,第五被告人拐卖了7名儿童,被判处死缓。
另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李春雷2012年对媒体报道的133个案例的研究,拐出儿童严重的地区,河南第一,占19.58%;云南省位列第二,占17.86%;山东、福建、广东均占10%左右。拐入儿童严重的地区,同样是河南第一,其次是江苏、山东与广东三省。
这就出现了两种现象:有些省份,如河南、山东、广东,拐入与拐出现象均比较严重,河南尤其突出;欠发达的云南主要是拐出地,富裕的江苏主要是拐入地。
当然,每个案子的具体案情均有差异,法官并不单纯依据拐卖儿童人数来判断是否适用死刑。
河南省高院一位刑庭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拐卖10个以上孩子应该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尤其是婴儿,但法官审判时,也要依据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衡量。
这名法官说,现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也越来越严格,因此,法院往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果不是特大团伙犯罪或者牵涉到命案的,一般不轻易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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