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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中作弊或将入刑 替考“枪手”拟处拘役

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继续上会审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草案此次修改多达49处,拐卖妇女儿童拟加重刑罚、在国家考试中替考拟写入刑法等是本次修改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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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替考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处拘役或管制

  今年高考,有媒体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报道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事件。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关注。

  随后,九江警方抓获南昌替考事件犯罪嫌疑人彭某,与此同时,高考作弊案头目赵某浮出水面,多名嫌疑人到案。

  现行《教育法》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部2012年修正过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治理高考作弊行为的直接依据。该办法从第6条到第17条都规定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上述办法规定,对于作为主要当事者的学生和老师,主要是给予政纪处分。尽管该办法有多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对此,草案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还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处理。

  草案规定,在上述考试中,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分析认为,在严惩高考舞弊行为的呼声中,增加刑法罪名以“对症下药”无疑是一条正确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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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拐卖儿童

  收买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近日,微信朋友圈都被一条消息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对此,草案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和前一审稿的草案相对,此次修改将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区别对待。对拐卖儿童中的“买方”,不再“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对此,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其新浪认证微博上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定罪。刑法的此次修改对于打拐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陈士渠还建议,鉴于拐卖危害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震慑犯罪。另外,家长应看护好孩子,加强防范,减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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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校车

  校车超载拟入危险驾驶罪

  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应将此情形增加规定为犯罪。

  另外,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种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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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医闹

  致医疗无法进行最高判7年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最近20天内,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暴力伤医事件已有十余起。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2014年4月24日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最高检数据显示,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在专项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温岭杀医案”等严重涉医违法犯罪347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近年来医闹突出等社会矛盾,草案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草案还增加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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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泄露信息

  司法参与者泄露信息可判三年

  草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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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反恐

  资助恐怖组织或个人处5年以上

  草案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分子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处罚。

  本版文/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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