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徐妍斐报道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比2014年度增加了17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比2014年度增加了29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比上年度增加28元。
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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