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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业务归谁管?财政部央行分工明确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国库业务归谁管?财政部央行分工明确

  陈益刊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7月23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刘小川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对今年施行的新预算法的细化。

  超1.7万字总计118条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细化四本预算衔接,预算公开、编制、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财政部和央行在国库业务上的分工——央行(分支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受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负责。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并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在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细化预算法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四本预算的衔接力度。比如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另外,针对预算法中的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内容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在最受关注的政府债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预算法中的一些概念作了解释。

  比如,预算法第35条中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明确,“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借债务的总限额。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除了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总规模限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50条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任何主体举借政府债务。

  刘小川告诉本报记者,这一条是对预算法中的“(除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细化,堵住了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学校等事业单位借政府名义举债的漏洞,但允许平台公司等以公司的名义举债。

  这也与去年《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相衔接,后者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厘清国库业务分工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和央行在国库业务上的分工。

  征求意见稿第74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刘小川告诉本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国库管理主体是财政部门。

  比如,财政部的国库管理职责之一,就是指导监督并定期检查央行经理国库业务、央行分支机构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职责履行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国库资金拨付的流程、对外借款等做了具体规定。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征求意见稿第68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国库库款管理,合理调度库款资金,在保证国库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库款垫付到期政府债务的本金,适时发债归还。

  这与近期《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内容相吻合。

  征求意见稿第54条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在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发展。其中,政府投资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相应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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