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6月26日电 (周潇男 李佳)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籍30岁男子陈某华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逾1000克一案,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日,该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账号,全程视频直播了案件的庭审过程。
据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华雇请司机莫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从南宁市至柳州市购买毒品打算运回居住的凭祥市贩卖。2014年日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窜至柳州市柳石路向一名口旷阿帅”(另案处理)的毒贩购买得毒品冰毒。
2014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华乘坐雇请司机莫某驾驶的桂A的小轿车返回南宁市,当该车辆行驶至柳柳石路新兴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华放置在车内后排座上一蓝色行李包内饼干纸盒装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111.94克,经毒品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冰毒一包,净重919.52克,经毒品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此外,还从被告人陈某华身上查获玻璃瓶装疑似毒品冰毒一瓶,净重4.37克,经毒品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袋,净重0.32克,经毒品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透明塑料盒装疑似毒品海洛因一盒,净重3.59克,经毒品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副驾驶座后背挂的黑色单肩斜跨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7.15克,经毒品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该黑色单肩斜跨背包内查获毒资人民币46000元。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31.04克,毒品海洛因115.85克及毒资人民币46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31.04克和海洛因115.85克,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陈某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上,陈某华的辩护人认为陈只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当日庭审经过举证、质证、辩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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