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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吸毒被强戒75天 男子告公安局获赔1.6万余元

来源:华商报

  华商报讯周至县男子刘某因吸毒被周至县公安局哑柏派出所抓获,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刘某不服周至县公安局的强制戒毒决定,在被强制戒毒期间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成功后,向周至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周至县法院近期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周至县公安局赔偿1.6万余元。

  吸毒被强戒 男子状告周至县公安局

  2014年6月19日下午,在杨凌办事时,周至县哑柏镇男子刘某被周至县公安局哑柏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尿检,尿检结果显示呈“阳性”。因怀疑刘某吸食毒品,周至县警方6月20日对刘某决定强制戒毒,并且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刘某认为自己只是在朋友误导下吸食毒品,不存在注射和吸食成瘾的情况。为此,刘某于2014年7月8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认定刘某吸食毒品成瘾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了周至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刘某认为自己只是在朋友误导下吸食毒品,不存在注射毒品的行为,更不存在吸毒成瘾的情况,所以不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此在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他向周至县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状告周至县公安局,要求赔偿因为自己被错误关押而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17万余元,并在当地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法院判决赔偿按日均工资219.21元计算

  周至县法院今年2月26日受理刘某的行政诉讼,并于5月25日公开审理该案。

  周至县公安局辩称,经周至县公安局研究决定,认为对刘某强制隔离戒毒存在不当,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的75天进行国家赔偿,按照2013年度全国日平均工资200.69元计算,赔偿金额为15051.75元,对其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在当地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周至县法院认为,周至县公安局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合理,但其做出的赔偿应该按照2014年度全国日平均工资219.71元计算,赔偿金额应为16478.25元。对原告刘某提出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令被告连续一周在当地媒体刊登公告对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诉求,因未对原告刘某造成严重后果,故对以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原告代理律师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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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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