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两个年轻人认识后不久登记结婚,在筹备婚礼期间,双方因琐事闹崩,最终打起离婚官司。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和部分购买的贵重首饰等共计约15万元。雁塔区法院近日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钱以及男方给女方还房贷、信用卡还款共计5万元。
结婚登记一周,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取消婚礼
韦强(化名)和小黄(化名)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交往期间,韦强的父亲将其名下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小黄。此后,韦强和小黄用该卡多次消费、取现,包括订酒席、购买家居等。此外,韦强还为小黄偿还了4个月的房贷和信用卡债务共1万元。
两人2014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双方筹备婚宴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取消婚礼。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在彩礼返还事项上存在分歧。最终韦强将小黄诉至法院,要求小黄返还彩礼现金10万元及用于购买贵重首饰的3万余元,以及原告为被告偿还房贷和信用卡的1万元等,共计约15万元。雁塔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交往期间以及登记结婚后,曾经用韦强父亲的银行卡先后消费、取现多次,卡内尚有余额10465.45元。法院还查明原告曾给被告购买过钻戒、金手镯、项链等贵重物品和其他电子产品,这些物品均在被告处。原告还给被告名下房屋还房贷及还信用卡费用共计1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代其还房贷和信用卡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未经充分了解就仓促登记结婚,在筹办婚礼时因琐事而发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方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双方离婚。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彩礼一事,法院认为这笔钱实际是原、被告共同或各自消费,经查明在被告处现金仅为4万元,判决被告应当返还;对于其他已经消费过的开支,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亦无法予以实际返还;原告为被告偿还房贷和信用卡的1万元,因是在恋爱及登记结婚之前,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提出的返还其他物品,因为是原、被告在恋爱及登记结婚时一些消费性赠予,并不是彩礼,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接到判决后,原告韦强昨日表示对判决不服,他认为10万元当时是作为结婚彩礼钱交给被告的,现在法院判决对方只返还其中的4万元,对此他难以接受。目前,韦强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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