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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中国拟修改刑法 “扰乱法庭秩序罪”引关注

来源:参考消息 作者:时冉

  参考消息网7月1日报道 外媒称,中国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中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反对。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6月29日报道,今年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国刑法1997年《刑法》首次修正案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包括了上述的内容,当时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南都》曾发表社论《法庭言辞入罪,能解司法权威之困?》给予批评。

  《南都》社论认为,“律师选择说出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制度意义的抗辩效果凸显,但也让习惯了一团和气式庭审的司法人员感到措手不及,被视为某种不驯服、不尊重。相较于辩方律师的某些不驯服,控方乃至侦查机关对某些案件的超凡影响力,同样需要寻求抵御与制约之道。”

  报道称,6月24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中,争议条件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只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6月的二次审议中,分组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们亦有不同的声音。

  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就建议删除这一条款,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他认为,这条规定也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

  知名律师张青松则认为,在中国诉讼程序法中,对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和救济制度,导致他们如果程序上违法,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常常不作为,或者法律也没有授予他们强制纠正的权力。所以,当权利被侵害,律师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产生一些极端行为,完全是客观规律。

  法学学者陈杰人则认为,从立法的背景和原意来分析,此番刑法修正案(九)的前述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近年来律师、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批评剧增,尤其是一些所谓“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批评,以及一些当事人不满司法不公而对法庭提出抗议等行为,让很多地方的法院感到头疼,甚至也让公检法三机关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意欲打压、震慑这些批评和抗议行为。

  报道称,在各有关部门座谈听取意见时,最高法院提出,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修改符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陈杰人担心,倘若该草案条文成为法律,很可能给法院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和对抗舆论批评提供机会,“侮辱、诽谤、威胁”这些用语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很容易被扩大解释;律师如果因为不满法官的行为而当庭提出批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侮辱”,公民如果批评公检法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容易被认定为侮辱或威胁。

news.sohu.com false 参考消息 https://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50701/834796.shtml report 1560 参考消息网7月1日报道外媒称,中国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中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将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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