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会后表示,宪法宣誓本身是一种形式,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一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均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规定了誓词的具体内容。
针对有记者提问这一仪式是否只是一个形式,韩晓武表示,任何宣誓都是一种形式,而宪法宣誓制度这一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他表示,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同时,它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
而对于宪法宣誓制度在表决通过后半年才施行的原因,韩晓武介绍说,这是考虑给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做准备工作,特别是给负有组织宣誓职能的机关制定具体组织办法留出时间。
据悉,目前通过的决定主要是以立法形式建立起宪法宣誓制度,但由于现在宪法宣誓制度确定的人员范围十分广泛,具体情况也十分复杂,差别很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统一规定。因此,决定中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宪法宣誓誓词共70字,内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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