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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被指避开核心问题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蒋梦惟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而这已经是该法继1995年、2000年后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了,目前该修订草案已是二审稿。昨日,业界多位专家都表达了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质疑,认为即使到了二审也只是不伤筋骨的“小修小补”,很多重要问题根本没得到解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甚至撰文希望暂缓修订。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近一次修订、出台时间是2000年,已明显不符合当前治污、环保形势。”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表示。去年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已过去7个多月了。常纪文表示,相比“万金油”性质明显的《环保法》来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立法难度也更大,而目前立法条文的起草主导权还掌握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室手上,而非此前起草过大多数环保立法的经济法室,先天的知识欠缺决定了在修订过程中,起草部门需要充分吸纳各界意见,“但从最近一些专家的反馈来看,各界重要的意见大多未被采纳”。常纪文表示,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继续沿用《环保法》的现有规范和原则性方法,照搬硬套,不体现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修订意义不大。

  具体而言,常纪文认为,目前二审的修订草案存在立法思路含糊不清等五大核心问题。比如,各界普遍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围绕区域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立法,如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细化符合大气环境实时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而且,大气污染区域化已成事实,区域协同发展甚至一体化发展是国家今后发展的基本模式,为此,修订草案应当花大气力在这方面进行预防性的制度构建,而不仅仅是在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方面做出规范。”

  业内表示,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处于二审阶段,如果不引起充分重视,按照惯例,三审一般不会做大的修改和大的突破,就会予以通过,那么本次立法修订的效果就会被大大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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