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记者宁静)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新国家安全法。其中,网络建设与信息安全备受瞩目。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在接受央广网专访时表示,网络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此次新法颁布,将为维护我国网络主权和安全发挥积极深远的作用。他还强调,网络安全威胁无处不在,立法应当先行。
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
当前,中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均在此背景下成立。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需要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即国家安全法。
胡钢表示,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有着深刻的背景。中国政府高层多次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过表态。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这深刻阐明网络和信息安全是我国十一项安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不可分割的核心内容。
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
新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成果之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这在全球网络法治史上必将写下瑰丽的篇章。”胡钢高度评价了该法的出台。
2014年7月,习近平在巴西演讲中特别提出了“信息主权”的概念。他强调,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今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在国家安全法中明确提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正是适应当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依法管理在中国领土上的网络活动、抵御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活动奠定法律基础。同时也是与国际社会同步,为了优化互联网治理体系,确保国家利益、国民利益不受侵害。
明确要求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应用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等各方面管理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加速构建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胡钢介绍,一些西方主要国家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很早就制定了法律法规,并将维护网络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例如,美国在已有四十余部网络安全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又在制定《国家网络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法保护法》。
新国家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斯诺登事件”敲响警钟 互联网立法应先行
这些年我国信息化发展非常快,与此同时,相应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存在滞后、错位等问题。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还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
2013年的 “斯诺登事件”为全球敲响了警钟。事实表明,网络安全威胁无处不在,而立法应当先行。胡钢表示,新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法律地位,并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必将为维护我国网络主权和安全,保障公民和有关组织的信息安全,促进我国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网络治理国际新秩序,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延伸阅读:
我国目前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体系主要是“125”格局,即一部法律、两部决定、五部行政法规和众多规章。一部法律即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电子签名法》;两部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0年和2012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五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至2002年先后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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