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53岁的海淀农科院办公室主任杨满忠,利用负责单位房子出租的职务便利,收受承租人丁某多次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满忠有期徒刑10年。
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院系海淀区农委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杨满忠于2004年进入农科所工作,后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单位房屋租赁、车辆管理等工作。
2006年至2012年间,杨满忠在将本单位位于海淀区海淀镇草桥7号南院的平房出租给丁某(另案处理)的过程中,先后收取丁某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满忠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满忠有期徒刑10年,扣押在案的赃款12万元予以没收,继续向杨满忠追缴赃款1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杨满忠上诉。
杨满忠辩称,他将房屋出租给丁某时,向领导进行了口头汇报,出租房屋并非其个人决定的,故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其辩护人则认为,签订租房协议不是由杨满忠最终决定,杨满忠仅有提议权。
法院认为,杨满忠负责管理单位房屋租赁工作,包括提出租赁方案和建议、代表单位签订承租协议等事项,因此杨满忠虽无出租房屋的决定权,但是其提出的建议对于单位领导作出确定房屋承租人的决定有一定影响力。
丁某正是基于杨满忠的上述职务便利,向杨满忠多次支付好处费,而杨满忠接受丁某的请托,对丁某提供实际帮助,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最终,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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