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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法律未明确规定乌木所有权 谁发现就归谁

来源:新京报

  7月1日,一则《疑似千年乌木在惠州东江水域打捞出水》的新闻登上各大门户网站。一时间,围绕乌木的争议又起,这次又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底,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林某和刘某一起在东江江底打捞出44根木头,约55吨重。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林某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木头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价值50万元以上。

  这批乌木怎么处理?据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介绍,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其实自2012年,我国已经发生了十多起“乌木之争”。2012年春节,四川农民吴高亮在自家地里发现了7块乌木,总估价一度高达两千万元。乌木被收归国有,当地政府虽承诺给吴高亮最高奖励,但最终只奖励7万元了事。吴高亮对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国内首例关于乌木所有权之争的官司。最终,法院驳回了吴的起诉。

  争论1

  乌木是不是孳息物?

  在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看来,此事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梁慧星解释。

  国土资源部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孔德峰则称:“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苹果对于果树来说算天然孳息,麦粒对于小麦来说算天然孳息,那乌木对应的原物难道是河道吗?”

  争论2

  乌木是不是埋藏物?

  目前,多数法院援引的都是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认为,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针对柳经纬的观点,孔德峰称:“埋藏物,在通常意义上讲就是埋藏在地下之物 ,并没有限定一定是人为埋藏的。柳教授所说的民法上的‘通常理解’,所指的只是一些研究者的意见而已。

  争论3

  乌木是不是矿产?

  “乌木并不属于文物或植物,进一步推定的话应属于矿产资源。”乌木是经过成千上万年的地下碳化形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志国称,“这与钻石的形成过程非常相似,依据法理推定,可定性为地下矿藏。按照《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在法律上,乌木并不是自然普遍存在的自然物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2006年)也不包括乌木。

  争论4

  是不是先占先得?

  柳经纬表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不过,据广东省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介绍,《民法通则》遵循“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物权法》回避了“先占”制度,因为这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

  专家表示,按现行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而事实上,大量民间挖掘、买卖乌木已成为经济活动常态,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抓大放小(选择性执法)”、“疏于管理”、“与民争利”的窘境,面临社会更多诘问。网上的一份调查显示,多数网民不支持乌木上交国家。在孔德峰看来,“天价乌木之争,尽管政府并不越权,但还是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于公权任性、无节制的焦虑。这种焦虑的存在,使本属于法律争议的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新京报全媒体见习编辑 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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