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沈羽石 本报驻嘉兴记者 黄娜 文/摄
去年6月3日下午,嘉兴洪兴路与友谊街交叉口的川福火锅店内,前员工王文连将老板娘的侄子抱走,关机。
当这个才10个月大的男婴,在大桥下的绿化丛中被找到时,已无呼吸和心跳,头部被石头砸击过,惨不忍睹。
去年6月4日凌晨,嫌犯王文连被抓。他交代杀人动机:认为自己平日受店主和同事的排挤和愚弄,心存怨恨,伺机报复。(本报去年6月4日A12版、6月5日A8版曾做报道)
每次经过这家火锅店,记者都忍不住张望:“失去孩子的这一年,他们究竟是怎么挨过来的?”
昨天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文连当庭翻供称没杀人。
当庭翻供称没杀人
面对证据只说“不知道”、“不清楚”
公诉人出示视频,清晰拍下他抱走孩子过程
昨天上午9点45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铁链声由远及近,46岁的王文连被法警带了出来,身高才1.6米左右的他看起来更矮瘦了。
男婴的家人、火锅店的员工来了好多,曾经办理此案的多位民警也来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日,被告人王文连被川福火锅店辞退。6月3日下午14时许,王文连乘人不备,将火锅店老板娘的侄子小翔抱走,带至嘉兴市塘汇街道320国道红旗塘大桥下绿化带内。为泄私愤,他采用扼颈、石头砸等残忍手段,致使小翔死亡。
可是,王文连当庭翻供:“我没有杀人,我无冤无仇干嘛要杀人,杀了他对我也没好处。”
对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坚称:“不属实。”
当公诉人一一出示证据,如案发现场残留血迹、川菜馆搜到的王文连换下的血衣、砸人的石头等时,王文连仍说:“不知道。”
“那你是怎么带民警去的案发现场?”法官问。
“我不清楚。”王文连答道。
公诉人又播放视频,是王文连在6月3日的行动轨迹。下午13点52分他出现在火锅店,抱走男婴;15点42分,进入桥洞下绿化带;17点07分回到嘉兴市区一川菜馆换掉作案的衣服。此时他手上已无男婴,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鼓鼓的白色塑料袋。
监控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穿蓝色衣服的小翔,被王文连抱在手里,出了火锅店。可对于公诉人和法官的问询,他都回答“不清楚”、“不知道”。
律师称被告有人格障碍
公诉人出具精神病学评定
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血腥的作案现场、残忍的杀人手段,当公诉人出具这些照片时,场下的亲人、火锅店员工都抹起了眼泪。
当王文连坚称自己没杀人时,男婴姑姑徐女士情绪失控,痛哭失声。
“我和孩子父母无冤无仇,徐姐对我也挺好的。”王文连还这么说。
徐女士气急,肩膀不能自控地耸动,抑制不住哭声。法官只得短暂休庭,让家人陪伴徐女士到外面休息。
播放王文连抱走孩子的视频时,坐在公诉人边上的孩子爸爸趴在桌上,双手蒙着眼,不敢再看。
公诉人指出,王文连在警方侦查阶段曾供称:“因被辞退心里不高兴,服务员一个月2500元工资,我才2000元,平时还被他们欺负,心里越想越气,我整不过他们,就整他们的小孩。”
火锅店总厨郭道俊作证说,正是因为王文连好吃懒做才辞退他,当时还给他结清了两个月的工钱,共4000元。
另外,警方发现王文连有吸毒史,案发后他换完衣服还和3个朋友一起吸食冰毒。
王文连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文连小时候患有脑膜炎,有睡眠障碍,经常服用治疗头痛的药。2004年他因犯放火罪在四川被判刑四年,曾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证实他有人格障碍。
对此,公诉人也出具了一份由嘉兴康慈医院对王文连作出的精神病学评定:王文连无精神病,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的放火案庭审时,他精神正常,但在庭上装疯卖傻被记录在案。”公诉人说,王文连作案时未出现幻想、妄想等症状,动机明确就是为了泄愤报复,在涉及案情的交代避重就轻,存在明显自我保护意识。
被告无法提供合理理由与新证据
公诉人建议采信侦查阶段有罪供述
应从重处罚
法庭辩论时,公诉机关表示,王文连虽当庭翻供,但对公诉机关和法官的询问,大多以“不知道”、“不清楚”作答,均不能说出合理理由,又无法提供新证据,故应采信他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王文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文连无期或死刑。王文连因个人私愤发泄到无辜婴儿身上,手段卑劣残暴;从侦查阶段后期到庭审,均予以翻供,认罪态度极差,应从重处罚。
王文连还是辩解自己没杀人,“如果要杀就直接杀了,不用带着孩子走那么远路”。
在刑事部分,原告要求判处王文连死刑;民事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54万多元。
因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