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子薇)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其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签订《协定备忘录》。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负责投资,新画面影业负责影片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宣传及发行,张艺谋担任该片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全部发行收入减去被告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但新画面影业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违反了三方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画面影业支付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目前该案正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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