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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遭老师取消成绩患病 17年后告学校被驳回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19年前,性格内向的小林好不容易考上了广东某商校,却在大一思想品德课因未交作业,当堂被老师批评并且还要取消他的思德成绩。小林感觉打击重大,开始厌学,最后辍学在家变得喜怒无常。最终小林被确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直到2014年才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但因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患精神疾病就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吗?本期信息时报与广州中院合作的《法官话你知》栏目给大家讲解。

  大一被批精神分裂多年未起诉

  来自广东江门、性格内向的小林高考成绩欠理想,但最终还是如愿考上了大学,1996年入读了广州市海珠区的广东某商校。

  但是大一才刚刚开始的10月初,在张老师的思想品德课上,小林因为没有交作业,被张老师当堂要求解释原因。内向的小林没有回答,为了以示警戒,张老师表示要取消小林思德课的期末成绩。

  事后,小林深受打击,并产生了厌学的情绪,没多久就自行回了家,停止就读。父母发现,小林自从辍学在家,行为变得有些怪异,经常无故哭笑,易激怒,家人稍劝阻则骂人或发脾气,说有鬼怪,又说别人欺侮他。不过小林生活能自理。

  1997年9月,小林到佛山某三甲医院治疗,确诊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二级精神分裂。小林的父母声称,他们在1997年、1998年期间等多次向学校寄出信件,要求对小林患病的问题进行处理。2000年还向省高教厅、国家教委寄出信件,要求上述部门帮忙解决。

  直到2014年5月,小林才通过江门的法援律师向广州法院起诉,以商校老师的不当教学行为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商校予以赔偿。

  被告商校认为小林的诉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小林及其家属未曾就患病找他们协商。商校还认为,张老师的教学行为并无不当,其教学行为与小林患病无关。

  过了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求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林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小林应在其身体受损后1年内向商校主张权利。

  而小林在本案中提供的向高教厅、教委寄出的信件仅为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更无法核实小林是否有将信件寄出。即使,小林确有将信件寄出,小林也只能证明其于2000年4月29日曾主张本案所涉的权利。

  一审认为,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1年至起诉前曾向商校主张权利,对此商校亦予以否认,故小林于2014年5月才提起诉讼,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小林本案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因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一审判决驳回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小林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患精神病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

  小林的父亲在二审时提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他说,小林病发后一直处于治疗之中,对需要医治多久、是否构成精神病等均不得而知,更不清楚最终损失额是多少。而且,小林发病后一直丧失语言表达能力,无法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向父母讲述事故发生时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广州中院判决指出,小林确认他在1996年12月在江门市某医院就诊时门诊病历记载的病情是自己口述。因此,家属称其发病后一直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诉讼时效中止,缺乏事实依据。

  从前述病情记载来看,小林对其生病后的表现(损害后果)及病情与授课老师张老师之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有明确的认识,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

  而小林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不清楚治疗时间、是否构成精神病、损失额多少,均不影响其向商校主张权利,故均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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