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江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担责50%,教练担责30%
8岁男童在小区游泳池溺水身亡,男童的父母将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游泳教练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担责50%,游泳教练担责30%,男童的父母担责20%。
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黄磊
男童自行前往泳池
2014年7月,男童放暑假,想学习游泳,男童的父母经人介绍,聘请易某作游泳教练,学习地点为鹤山市某小区的游泳池。同年7月16日晚,男童到同学家过夜,以便第二天一起学习游泳。
7月17日16时许,男童没有等到教练易某到来家接,便自行跑到学习游泳的小区游泳池旁,从游泳池旁围栏的一个洞口爬入游泳池内,到娃娃池玩水。过了一会儿,易某从游泳池侧面的小路向游泳池走过来,在游泳池外见到男童后,便叫男童到大游泳池等他,易某则向游泳池入口走去,刷卡进泳池。男童走到大池边后,自己跳入大池游玩,过了没多久便遇溺,易某赶到后将男童抱上岸并进行急救和打120救助,但诊断显示,男童已死亡。
出事后救生员才知道
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易某直接收取游泳学习班的费用,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男童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有责任;教练易某则认为,事故主要是因为男童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以及泳池的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江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泳池的管理者和受益者,有责任保障在其泳池游泳的所有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但物业公司及其救生员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直到男童被救上岸时,救生员才知道发生事故,故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50%的责任;易某没有教授游泳的资质,但仍进行此项工作,在发现男童偷偷进入泳池后,应意识到潜在危险,但其既没有劝阻和提醒,还叫男童自己到大泳池边等,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小区开发商是事发泳池小区的开发商,泳池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该案中的男童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儿子独自在他人家过夜,而且明知易某无游泳教练员证而仍然放任儿子独自与易某学习游泳,又未在旁监护,致男童没有等到教练来接,便自行跑到泳池,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酌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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