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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参与“救市” 恶意做空该当何罪?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许浩

  近期,股市大幅震荡下跌,引起各方关注。面对此种情况,中国政府采取强力“救市”举措应对股市暴跌。

  从7月初开始,证监会、央行、国资委、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参与到“救市”行动之中。

  引人关注的是,7月9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到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

  “此次公安机关提前参与,会同证监会执法人员,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威慑力。”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从法律层面如何界定恶意做空?恶意做空者该当何罪?对股市健康发展来说,这一系列问题的明确与解决尤其重要。

  如何调查

  有媒体报道,7月9日,公安部执法人员进驻证监会所在的北京富凯大厦后,随即会同证监会,对7月8日涉嫌恶意做空大盘蓝筹的十余家机构和个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相关执法机构该如何调查恶意做空呢?

  2015年7月2日晚,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在答记者问中,张晓军表示,“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异动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将立即立案稽查,严肃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系统内由稽查局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稽查局统一指挥下,形成了包括稽查局、稽查总队、36家证监局、沪深专员办,近800名稽查力量,协同合力办案。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如何界定恶意做空

  这意味着,一旦这些犯罪线索被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则刑事程序启动,相关单位、人员将可能面临刑事审判。

  证券金融刑事领域知名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从证监会稽查大队的行政调查到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刑事侦查,需要将证据线索转化为证据,将调查笔录转化为讯问笔录,将调查报告转化为司法鉴定意见等。因此,证券类犯罪案件一般周期较长、证据转化难度大、司法成本较高。

  “此次公安机关提前参与,会同证监会执法人员,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威慑力。”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安部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引起各界关注。

  但是,何谓恶意做空?恶意做空者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肖飒认为,做空并非一个法律用语,其本来是一种常规的证券交易手段,但恶意做空则会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常见的恶意做空操纵证券市场方式为:有某种实力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人在股价高位时借入大量股票,并卖出;之后,行为人非法宣传“看空”(即看坏某只股票或整个大盘的行情,如大肆造谣股市暴跌等情形);在宣传“看空”的目的达到时,被看空的股票则“应声”价格下跌(即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成功);此时,行为人再买入该股票,并归还该股票。这样,行为人获利,即通过恶意做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那么,“恶意做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罪名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介绍,恶意做空本身不是一个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等犯罪。

  《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肖飒认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共同指向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并不是简单一句恶意做空就是犯罪。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判断入刑与否。

news.sohu.com false 中国经营报 https://news.cb.com.cn/html/economy_9_26258_1.html report 2462 近期,股市大幅震荡下跌,引起各方关注。面对此种情况,中国政府采取强力“救市”举措应对股市暴跌。从7月初开始,证监会、央行、国资委、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参与到“救市”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公安部参与“救市” 恶意做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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