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常某在工地上班时与工友打闹,被工友严某抓住脖子拉拽推搡,致颈部脊髓损伤,瘫痪在床。近日,通州法院认定常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判决严某赔偿21万余元,包工头和建筑公司连带赔偿6万余元。
2012年,常某跟随包工头徐某到通州区一处建筑工地从事门卫工作,严某在工地担任质检员。2013年3月的一天,常某在工地与严某开玩笑打闹。常某把严某按倒,随后出去洗衣服。常某回屋后,严某准备出去工作,常某再次拦住严某。严某随后将常某向墙上推搡并拉拽常某的脖子,常某倒地当即不省人事。后经医院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颈椎病、脑梗死、脑萎缩等,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瘫痪在床。常某起诉严某、徐某及建筑公司索赔7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严某和常某对事故均有责任,但常某责任更大,因为常某两次主动与严某打闹。根据鉴定结论,常某在事发前已经存在脑梗死、颈椎病、脑萎缩的情形,对其伤残有一定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常某负担60%的责任,严某负担30%的责任。因徐某与建筑公司对工人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存在疏忽,法院酌定他们负担10%的责任。
法院判决严某赔偿常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徐某和建筑公司连带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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