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万勤 实习生杨蔚)男子无证驾驶途中,因与女友发生争执未注意车辆前方,导致一名老人被撞身亡。而在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男子却称老人是被吓死的。记者昨天获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男子明某,湖北阳新人,43岁。2013年11月22日上午9点左右,明某无证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载着女友郭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汽配城内行驶。在行至距202公交车终点站100米左右时,明某因与郭某在车内发生争执而未注意车辆前方,导致车辆撞到行人漆某,婆婆漆某被弹出两三米远后仰面倒地,明某在紧急刹车后车辆撞上人行道上的树。
事发后,郭某立刻下车,一面扶起倒在地上的漆某,一面让闻声赶来的汽配市场的门卫打电话报警和救援。而明某弃车逃离现场。
由于事发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郭某的儿子肖某,郭某给儿子肖某打电话,让肖某拿着驾照过来为明某“冒名顶罪”。肖某赶到现场没有见到明某和郭某,只看见自己的车撞到了树上。在事故现场接受警方询问时,肖某硬着头皮称车是自己开的,但当了解事情经过并意识到严重性后,肖某如实向警方说出了肇事车辆是由明某驾驶的事实。
弃车逃跑的明某在案发当天下午返回阳新县,并乘坐火车前往广东省惠州。经其哥哥的劝说,于2013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并由其家属赔付了部分安葬费。
但在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明某对漆某的死因提出了申辩:自己没有撞到漆某,漆某是受惊吓倒地身亡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明某“不是撞死是被吓死”的申辩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而明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法院也不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判定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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