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占钓鱼位置,辽宁本溪男子赵铁武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在不到3分钟内突然倒地身亡。本溪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与赵铁武发生冲突的三名男子:一人无期徒刑,另两人分别是十年和四年有期徒刑。
尸检鉴定认定,赵铁武系受外力作用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但多位专家证人则认为,赵铁武原本就存在冠心病,系在情绪激动、奔跑基础上致心源性猝死,外力作用只是轻微伤,并提出原尸检存在漏检重要项目等问题。
据被告人家属提供给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的录音显示,作出尸检鉴定的法医还承认原鉴定有误,建议重新鉴定纠错。但被告人家属则表示,他们曾33次向公检法等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均未获准。
本案被辽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近日,本溪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2012年6月1日15时许,本溪市三名男青年孙湃、王勇、于文驾车到该市溪湖区一垂钓园钓鱼。到达后,他们发现预定的钓鱼位置被赵铁武占用,双方发生口角。
根据多位目击者的讲述,双方第二次被人拉开后,赵铁武走进垂钓园内的小卖部,出来后,又走了一段距离,被人拦住后,突然昏迷倒地抽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孙湃等三人到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刑警大队投案。
根据本溪中院此前认定的事实,孙湃与赵铁武发生口角后,对王勇、于文喊“打他”,并与他们一同用拳脚对赵铁武施以殴打,被人拉开后,孙与赵继续口角。此后,孙湃返回其驾驶的汽车内,取出一根遮阳伞伞把冲向赵铁武,并再次对王、于二人喊“打他”。王、于二人遂分别持抄网杆、铝合金方管冲向赵铁武。孙湃用伞把扎赵铁武,伞把被赵铁武及他人抓住,双方争抢伞把时,王、于二人击打赵铁武头部、身体数下,致赵膜下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头部受外力作用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孙湃的辩护律师陈福贵认为,本溪中院认定的事实忽略了赵铁武抢占钓鱼位置,挑起事端的事实;对孙、赵二人是否有肢体接触认定不清;且未提及赵到小卖部取刀的事实。此外,从赵铁武第二次被人拉开,到倒地死亡,前后持续不到3分钟,主要受外力致死的鉴定不客观。
本溪中院作出判决后,三被告人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21日,辽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溪中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原鉴定法医曾“建议重新鉴定”
2015年7月15日,本溪中院在本溪市看守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在这场持续了9个小时的庭审中,两位专家证人受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委托,出庭质证原尸检鉴定。
2012年7月7日,在案发一个多月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就警方送检的赵铁武尸体,出具一份鉴定书,称赵系在蛛网膜下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头部受外力作用,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但出庭质证的天津市法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最高检疑难案件复查组副主任张继森认为,原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蒙蔽和欺骗了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赵铁武系死于冠状动脉阻塞引起的冠状脉痉挛,赵的头部损伤是轻微擦蹭伤,不是钝器打击伤,原鉴定认为是打击伤无任何客观依据。”
张继森还说,原鉴定单位出具的《答复意见》公开承认没有按照标准检测必检项目,漏检法定常规检测项目,致使鉴定结论发生错误。他建议提请公安部或司法部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曾在“福建念斌投毒案”、“复旦林森浩故意杀人案”等重案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的胡志强也出庭质证。他认为,原鉴定意见认为“赵铁武系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是不科学的,不符合事实的;死者赵铁武存在冠心病的病理基础,心脏功能有慢性损害,赵系在情绪激动、奔跑活动的基础上致心源性猝死。
“专家证人出庭质证是一种被迫的救济选择。”孙湃的母亲对澎湃新闻说,当初鉴定结果出来后,他们即提出异议,并向溪湖公安分局、溪湖区检察院及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等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至今已递交33份申请,均未获准许。
陈富贵说,在2013年8月8日本溪中院一审时,当庭审进行到鉴定质证时,他向法庭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审判庭给予合议作出决定。“法官称让庭审后再说。”
在一审判决书中,本溪中院对上述问题解释称,辩护人无证据证明该法医鉴定存在违法或错误,因此无重新鉴定的必要。
这次庭审中,陈福贵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该录音证据显示,孙湃的母亲曾就鉴定意见,咨询原鉴定法医,并做了录音。法医称赵铁武是因病死亡,不是被殴致死。“他们还表示道歉,并建议按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纠错。”
被告人当庭翻供称遭刑讯 当日庭审中,被告人孙湃再次称,他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作出了供认。孙湃曾在一份控诉书中详述他在2012年6月2日晚遭遇刑讯的经过。
溪湖刑警大队否认这一指控,并曾出具五份说明予以佐证。他们还称,据看守所调取的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孙湃入监时身体状况良好。
但警方的说法也遭到律师的质疑。陈福贵当庭表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不应由办案机关写情况说明自证清白,检方应调取办案过程的全程监控录像,以排除非法取证。
他说,在第一次一审时,他向法庭要求提供全程录像,但警方仅提交了30分钟的录像,且未当庭播放。而据提讯笔录显示,警方曾六次提讯孙湃,每次提讯均在两小时以上。
“我们要求警方向法庭提交全程录像,并当庭播放。”陈福贵在当日庭审中再次提出这一要求,但法官未回应。
庭审质证结束后,陈福贵还提交了十多份证明警方办案存在瑕疵的证据。
如:法医尸检鉴定书是2012年7月7日作出的,为何完结于2012年6月3日的侦查报告中,却出现了该鉴定书的内容?
此外,笔录还显示,在同一时段,同样的两名办案民警,却在两个相隔15公里的两地,对两证人做辨认笔录。
15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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