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漳州7月22日电 (潘焱艳 黄建东 余丹)福建警方22日透露,福建诏安县交警大队已对辖区内一起亡人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肇事逃逸的司机负主要责任,碾压受害人货车司机和受害人各负次要责任。
据警方介绍,这起事故发生于2015年6月11日凌晨,一名男子骑着自行车逆行在324国道诏安县悦来旅社路段,被一辆小车撞到。肇事司机随后逃离案发现场,而被撞倒在地的男子后又遭货车碾压身亡。
案发后,诏安县交警大队接到36岁的袁姓货车司机打来的报警电话,袁某称自己把一名倒地的男子碾压身亡了,但自己是无辜的。
赶到现场的民警发现,一名男子倒在路中央,身旁是一辆变形的自行车,男子已无生命迹象。距离男子20米外的路边停着一辆大货车,货车司机袁某也在一旁。经查,受害人系现年48岁的诏安县深桥镇人许某春。
通过现场勘察,民警发现受害人骑行的自行车的前轮因为碰撞而内凹。另外,一旁还散落着一个小轿车的右前防雾灯装饰板,背面刻有“大众”的标志。民警确定,货车司机袁某并非第一肇事者。
当日凌晨2点,警方确认肇事车辆。经调查,小车司机为许某彬,25岁,也是诏安县深桥镇人。当天凌晨3点,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归案,许某彬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
至此,在短短的2个小时之内,案件告破。
据许某彬供述,当天凌晨,他驾驶小车撞到了骑自行车逆行的许某春后,许某被甩到路边,自己则因情绪慌张匆忙驾离了现场。没想到倒在路边的许某后来被货车碾压身亡。
死者许某春是在机动车道内逆行行驶,而袁某的货车存在着超载的现象,并且货车的刹车存在问题。诏安县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前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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