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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不雅视频流出 网友没大量转发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李苏英 郭荣 曹来颖

  7月20日,一段总长1分15秒的不雅视频,在嵊州一些市民的朋友圈里流传。

  视频中,一年轻男子与一美貌姑娘正在做不雅动作,旁边还有拍摄者在对话、嬉闹。大概是受北京优衣库事件影响,嵊州网友比较理智,没有在微信圈和网络论坛上大量转发这段视频。

  目前嵊州警方介入调查,查明男女主角均为绍兴嵊州本地人。

  从视频中看,应该是拍于室内,光线幽暗,但男女主角的长相都能看清楚。两个人都比较年轻,女主角面容姣好。

  两人一边做不雅动作,一边还用嵊州方言交流感受。旁边还有至少一名男性拍摄者,一直在参与两人交谈,现场还有嬉笑声。

  7月20日,一些嵊州市民的微信收到了这样的视频。大概是受北京优衣库事件影响,嵊州网友比较理智,没有在微信圈和网络论坛上大量转发,但是私下用QQ和微信发给朋友。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表示,如果视频是在公共场合中拍摄,旁边还有围观者,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男女主角的行为和拍摄者的行为,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将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利用计算机传播淫秽信息,违规者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通过QQ、微信将视频传播给他人,同样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如果传播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最高院等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影片、音像等出版物达40个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通讯员 李苏英 郭荣 曹来颖

  本报驻绍兴站记者 苗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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