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的杨先生在法庭陈述 |
67岁的杨先生表示,30年前,他与妻子李某离异,儿子由妻子抚养成人。他对多年来未尽到父亲职责深表愧疚。2010年,他分两次给了前妻5.6万元用于儿子小李结婚等,但小李婚后从未看望过自己,作为亲生子的小李应对他进行赡养,并要求其在春节等传统佳节时对自己进行探望。
“当时我不要他钱,我们的孩子没有花他一分钱。但他扔下钱就走了,说不要就扔了。”小李的母亲表示,儿子拒绝要父亲的钱,因此自己收钱的事情没敢告诉儿子。由于家庭开销大,杨先生给的钱已经花光了。
“我从记事起就没见过他,我不认识他。我收到起诉书的时候觉得很可笑、很气愤。30年了,他没有对我尽过抚养义务,现在反过来让我尽义务,我认为于情于理不合适。”对于父亲的起诉内容,小李高声反驳道,情绪有些激动。
小李表示,自己暂无工作,妻子是残疾人,还有一个3岁即将上幼儿园的女儿。全家仅靠母亲一个月3000余元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因此,也没有经济条件赡养父亲。
杨先生则反驳道:“不管怎么说,不赡养你的亲生父亲,就不符合公序良俗!”
经过近1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庭审结束后,杨先生表示,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抚养费问题,同时自己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靠在工地上打零工或者帮人看摊为生,所以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儿子。“正是因为觉得愧对,所以他结婚的时候我给了钱。”杨先生说。
对于记者“为什么不抚养儿子,却起诉要求儿子赡养自己”的问题,杨先生称,首先是因为岁数大了,希望享受天伦之乐。再者,虽然有儿子,但他却从不来看望自己,让自己觉得非常没面子,“哪怕他虚情假意地来看看也行呀。”
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也就是说即使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对于以上情况,法院在具体判决过程中,会酌情考虑降低赡养费金额。”郭小年说。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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