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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0、999将统一调度 阻碍救护车通行可追刑责

来源:法制晚报

  今后,本市将建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统一调度120和999两大急救网络资源,使紧缺的院前急救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对黑救护车拉活揽客、救护车“公车私用”、医院拒收危重症转运患者、 阻碍救护车通行等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予以回应。

  据了解,所谓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接诊医 疗机构的交接活动。

  国际上发达国家、城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多在95% 以上。与之相比,2014年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仅达到87. 13%。

  目前,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120 和999 构成,分别由北京急救中心和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各自指挥调度,这也是本市独有的特点。

  由于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缺乏统一的规划,这也导致了急救网络一方面重复布局,另一方面是布局不足。尽管几年前北京已启用"120 /999联合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了两个急救网络呼叫信息在技术 上可自动切换的功能,但并未从根本上实现统一的指挥调度。使紧缺的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也无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社会。

  相应的,条例草案中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 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

  立法明确院前急救公益属性

  救护车提供的医疗救治和转运服务到底是商业化的市场行为,还是公众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此次立法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公益属性和普遍服务原则予以明确。条例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公 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院前医疗急救秉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宗旨,坚持普遍服务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和收费标准 ,为居民持续提供服务。

  社会力量可办急救中心

  为了彰显向社会开放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态度, 条例草案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件,只要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并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任何社会力量均可以参 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具体条件涉及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国家和本市院前医疗救助机构的基本标准等。

  不合理急救网点将分类调整

  针对目前本市急救服务网络建设缺乏合理规划、网点重复建设与不足并存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设置网点规划编制时,要依据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和 接诊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

  此外,对现有不合理网络布局将分类调整。即现有网络站点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整;现有网络站点不足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补足。

  就近送医 兼顾患者意愿

  针对不时发生急救车的“绕远”引发的医患纠纷。此次立法在强调救护车就近送医的同时也要兼顾患者意愿。条例草案中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 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同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更新本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名录、地址及其具备的急诊抢救能力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救护车不得因钱延误救治

  针对本市尚未建立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条例草案中对指挥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别明确了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其中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指挥调度机构的要求派出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 治。

  不过,针对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情况,草案中也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拒收急、危、重患者 医院最高罚五万

  针对此前社会上发生的医院间相互推诿,延误患者治疗的情况。此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与此同时,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或者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院前急救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 整。

  与此同时,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为避救护车 违交规不罚钱

  针对社会关注的如何保障救护车通行便利的问题,为消除社会车辆因避让救护车而违反交规罚钱扣分的担忧,条例草案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指挥,维护急救现场秩序。在 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一定条件下视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通行保障措施以保障救护车快速通行。

  恶意索赔施救者 患者将担责

  针对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本次立法回应社会了呼声,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责任。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北京作为地方就好心人施救免责作出还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

  因此,草案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此外,针对恶意诬陷者,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市将公布院前急救举报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 向社会公布。

  黑救护车转运病患最高罚十万

  针对社会上黑救护车拉活引发的安全隐患,草案规定,未取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登记,擅自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或者使用假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出收到上述处理外,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救护车“公车私用”可罚三万

  网报急救车开警笛闪顶灯到北京西站送人、开顶灯拉警笛司机开救护车赴宴、工作人员开救护车逆行往返刀削面馆就餐被停职……救护车被“公车私用”被公众诟病。此次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使 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井可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救护车通行可追刑责

  针对恶意拨打、非法占用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以及其他扰 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急救从业人员待遇工资拟提高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表示,急救医疗服务行业劳动强度较大、职业风险较高、收入偏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造成急救队伍不稳定,人员缺口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 关政策,根据急救医疗服务行业的职业特点,提高急救从业人员待遇和收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记者 李洁 实习生 赵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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