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连勇将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并销往各乡镇超市及高校食堂。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连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连勇多次从江西省樟树市徐某处以280元-305元/吨的价格购进工业盐,将购盐款汇至徐某在江西樟树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卡上,共计汇款61笔,金额达1224970元,涉案工业盐约4000吨。
连勇分别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社区、黎圫街道川河村和长沙县黄兴镇开元东路、金凤村租赁了四个仓库,并自购封口机、打包机、流水作业机等设备,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雪天牌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箱和编织袋,雇用工人秘密灌装生产假冒雪天牌加碘精制食盐,再销售出去。
经鉴定,涉案盐均系未检出碘成分,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符合工业盐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连勇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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