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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将房产过户给父亲 妻子起诉请求恢复产权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本期论语

  世人爱自己的房产,可以理解;可是,自己的身体、生命才是最宝贵的,更要珍惜啊!

  浮世绘

  ●丈夫私自将房产过户给父亲

  ●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恢复产权

  小林与小刘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9年,夫妻关系慢慢变得紧张,最后感情破裂。在这9年中,小刘曾将妻子小林强行赶出家门,夫妻分居一年多。

  其间,小刘竟趁小林不在家居住之机,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转移到父亲老刘名下。一听说这消息,小林不干了,一纸诉状就将丈夫与公公一同告上法庭。

  在庭上,小林向法官诉说:“老刘作为小刘的父亲,明知我们夫妻关系恶化并分居,仍配合小刘将上述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这属于恶意串通。”小林认为,转让行为使其夫妻共同财产无故消失,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该房屋产权恢复至产权登记人丈夫小刘名下。

  两名被告老刘、小刘则辩称,涉案房屋是老刘于2000年左右向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用作小刘的婚房,房产登记在小刘名下。当时小刘刚结婚3年,根本没能力购房,涉案房产的出资人为老刘。

  此外,小刘与小林产生矛盾期间,小林想出售该房屋,但小刘不同意,这是因为其子女学习成绩较好,该房屋将来可用作学位房。小刘为避免因离婚产生矛盾,所以将房产转至父亲老刘的名下。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林与被告小刘于1998年登记结婚,小刘出资129829元于2001年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小刘出资购买。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小林与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老刘认为该房是其出资购买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也表示否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小刘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涉案房屋给被告老刘,违反了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小刘转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周聪 乔裔昕 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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