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为承包医院的建筑装修项目并获利,承包商周某向某医院负责人行贿20万元,并顺利取得了该项目。周某本以为是隐秘安全的一笔交易,却随着受贿人的落网而案发。日前,海淀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为中标悄然行贿20万
周某原是从事建筑装修的个体户,因为业务量不大,便挂靠在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并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2009年2月,他从朋友处听说某礼堂项目需要装修,工程造价约500万元左右。当时负责该项目的是医院新建办的主任张某。为了中标该项目,周某及其朋友几人约张某在饭店吃饭,并在席间由朋友将现金10万元交给张某。不久后,周某如愿中标,项目价款为440万元。
项目进场施工后,在张某的办公室内,周某再次给了张某现金10万元。该工程如期完工,并经过追加监理费用、工程变更、增加合同外工程项目,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695万元。
急于辩解拒不承认行贿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庭审中,周某对于指控事实拒不承认。
周某说,这个项目中标之前的投标事项等不是他负责,而是一个合伙人徐某办理的,他是在项目中标之后接手进场的,在此之前根本不认识受贿人,也没有出现在所谓的饭局上,当然不可能给钱。
但第二笔的10万元他确实给了,但是因为张某刁难并暗示他给钱,他才给的。周某的律师认为,该案性质应该属于单位行贿,而非周某个人行贿。
证人证言揭露行贿真相
虽然周某对第一笔行贿事实不予承认,对第二笔行贿也辩称系因索贿,但在案证据还原了案件的真相。
有三名证人的证言佐证、受贿人张某的证言侧面证实,席间代为转交10万元的证人也对该事的经过、场景做了详细的描述,法院认为足以认定第一笔行贿事实的存在。而关于第二笔行贿款,虽然周某自称是受到了刁难勒索,但这仅仅是他当庭临时提出的辩解,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由于周某与中装公司仅仅是挂靠关系,每年缴纳少量挂靠费,其行贿行为公司既不知情也未参与,项目获利也不归属于公司,因此不能认定是公司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周某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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