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农民曲进祥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当成公安网上备案的“毒贩”,而且这个“帽子”戴上就摘不下来。
作为一名“毒贩”,他一住酒店就会被带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毒品检测(即尿检)。10多年来,这类情况重复了上百次—每一次都是刚用身份证登记完名字,警察就来查人并尿检,但又从未被检测出任何问题。
“我没有吸过毒,也从没贩过毒。”曲进祥坚称自己是清白的,要求把名字从公安内网上撤下。
兴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一名负责人称,确实有人供述曲进祥贩毒,且有案卷记录,但无法直接向媒体提供。
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曲进祥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兴和县公安局等部门撤销有关自己贩卖毒品的备案,同时赔礼道歉。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受理他的起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获悉,今年3月,曲进祥已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集宁区法院法院上述行政裁定。
10年被尿检上百次
红背心、满脸皱纹、讲话一口方言……从表面看,54岁的曲进祥就是一个普通庄稼汉。
可是在公安系统的内部登记中,他是一名毒贩。
有关他的“涉毒违法犯罪情况”是这样记载的:2004年6月,兴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毒贩池姓男子(已被逮捕判刑)。该毒贩在供述犯罪事实时称,曾于2003年8月和2004年2月先后两次向曲进祥购买毒品土料面。2005年6月2日,兴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将曲进祥抓获。
“从来没有碰过毒品。不知道为啥会这样。”曲进祥告诉澎湃新闻,他的家在距离兴和县城40多公里外的曹四夭乡。家里有几亩地,种点粮食、蔬菜,丰收了就拉到外面去卖。
2005年6月2日那天,他刚好在县城办事。下午五六点左右,一辆黑色小轿车把他带到了县公安局。
在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对曲进祥进行了尿检,还劝他承认吸毒、贩毒。他坚决否认,最后交了2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当晚离开了县公安局。
既然没有贩毒,池姓男子为什么要供述他?曲进祥坦言,自己也想不通。
“见了面认识,但人家大名是什么都不知道。”他表示,过去喜欢打麻将,牌桌上可能碰到过那位姓池的,但两人没有往来。后来被当成毒贩,他到处去打听,才把人对上号。
前几年,听说池姓男子又放了出来,曲进祥去找过他,想问个明白。但对方什么都没解释,之后又不见踪影。
可曲进祥的日子却完全被打乱了。
自从成为公安网上登记在册的“毒贩”,他不管去哪儿,只要住旅店,就会被带走尿检。有时入住登记办理完还不到10分钟,警察就来敲门了。
还有一次,女儿在北京住院,曲进祥在医院附近的一家农村信用社取钱,身份证刚掏出来,警察又出现了。再往后,他的驾驶证也被吊销了,至于需要实名制的高铁、飞机,曲进祥想都不敢想。
“光尿检就做了上百次,也没查出来问题。”曲进祥说,进了这么多次公安局,没有拿到过任何单据,而且公安只管抓不管送,他有时还要大半夜从偏远的公安局走回住处。
更糟糕的是,除了出门不方便,他发现别人看自己的眼神都变了。
前几年,曲进祥想跟人合伙做点小生意,对方发现他是“贩毒分子”后,事情就泡汤了。
“因为发现曲进祥是公安网上通报的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公司认为此人不可靠,无视法律,没有道德,拒绝与其合作生意。”对方公司在开具的证明中这样写到。
警方:有人供述他贩毒
“必须把我的名字从公安内网上撤下来。”曲进祥回忆,他是在河北康保县一名公安人员的提醒下,才意识到要找兴和县公安局。
那次,他也是被抓去验尿,一肚子火。
公安人员说,如果确实弄错了,要去上报材料的公安局申请撤下。否则以后只要用到身份证,系统后台都会自动报警。
回到兴和县,曲进祥立刻赶到公安局。当时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人姓李(以下简称“李队长”),曲进祥的案子最早也是由他经手。
曲进祥说,他找过“李队长”很多次,生气时就破口大骂,搞得县公安局很多人都知道这件事。
但“李队长”从不承认自己弄错了。2011年左右,已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调任治安大队的他在一次抓赌行动中将曲进祥抓获,关了他三天两夜。这让曲进祥更认定对方有意针对自己。
大约半年前,还没到退休年龄的“李队长”提交了辞职报告,再未到单位露面。曲进祥觉得,“他是经不住自己去闹,不敢上班了。”
对于这些说法,澎湃新闻多次致电“李队长”核实,但他拒绝接受采访。
10年过去了,曲进祥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据他透露,此前兴和县公安局的上级单位、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出面,退还了之前收的2000元取保候审金。公安人员还表示,会向上汇报解决问题,但直到现在都没有进展。
兴和县公安局一位宋姓副局长告诉澎湃新闻,他们确实把曲进祥的材料提交给了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但涉毒人员的资料在公安部备案,不是他们想撤就撤。
“网上备案是取不下来的,吸毒的如果三年尿检没有发现问题,后台可以不报警,贩毒是终身报警。 ”兴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一位董姓负责人解释。
他同时表示,曲进祥的案子不是他办的,但之前就听说过曲有吸毒行为。2005年6月被抓那次,也确实因为有人供述他贩毒,这些都有案卷记录,但无法直接向媒体提供。
起诉警方法院拒受理
既然公安机关认为曲进祥确实贩毒了,为什么还要向上汇报帮他撤销备案?
宋姓副局长坦言,这些年曲进祥不停上访,这么做主要是从维稳的角度考虑。
可曲进祥不这么认为。他质疑,如果按公安机关说的他吸毒又贩毒,早该抓起来拘留甚至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则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曲进祥称,自己进派出所都是验完尿就走,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取保候审保证金交过又退了,从来没有被拘留过,也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过,更没有被判过刑。
“既然公安机关说我贩毒,那就拿出证据。”抱着这样的想法,2015年2月26日,曲进祥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中,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兴和县公安局和办案经手人“李队长”都被列为被告。
曲进祥提出,撤销公安网上有关他本人的贩卖毒品信息,同时要求被告通过不同媒体宣传,消除对自己的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此外,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周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害范围作出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根据上述条款,曲进祥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起诉不予受理。
“对没有贩毒、吸毒事实证据的当事人,在公安网上登记为贩卖毒品案在逃历时10年,怎么会成为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对于法院的裁定,曲进祥的代理律师、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升表示极大不解。
他告诉澎湃新闻,作为代理律师,也没有看到过相关案卷。但
从“疑罪从无”角度来讲,与其让曲进祥自我辩解,公安机关更应拿出确凿有力的证据。
王旭升还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提到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他们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3月,曲进祥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行政裁定。
对这个普通庄稼人而言,这似乎是他证明清白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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