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高女士在泰国乘快艇游览时遇到风浪,因船体颠簸剧烈导致其腰椎骨裂,后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其54000余元。在去泰国进行二次手术后,高女士再告旅行社索赔后续医疗费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仍按原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途牛”)赔偿11000余元。
坐快艇颠裂腰椎骨
2013年1月,高女士在“途牛”订合同,参加对方组织的泰国游。同年3月7日,高女士在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游艇沿途参观过程中,由于当天风浪较大,船体颠簸剧烈,导致其腰部受伤。后高女士在泰国当地医院手术治疗,经诊断为腰扭伤,腰椎骨裂。
高女士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72398元、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共计3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称已尽告知义务
该旅行社表示,当天登船游玩时风浪比较大,他们曾提醒年长体弱者或动过手术的游客坐在船尾,年轻人坐在船头,快艇驾驶员也提醒过客人。快艇开出几分钟后,原告看到船首有空座位便去坐。快艇继续行驶几分钟后,剧烈的颠簸导致其腰部受伤。原告受伤后,旅行社及时安排其前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给付了3000元抚慰金。
旅行社还当庭提交一份有原告签署的《旅客须知及注意事项表》。旅行社认为,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受伤系其自己的过错。对此,高女士虽认可签字,但称是因船公司提出为了避免影响其声誉才签署的,实际上并无人告知其坐船风险。
北京晨报
高女士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参加此项活动时理应对风险有所预期,其自己也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在剧烈的颠簸下,原告仍主动从船尾走向船头最终造成身体伤害,其对于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被告的过错程度更为严重,承担70%的责任。据此判决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000余元。
再次起诉按原比例获赔
2014年,高女士赴泰国进行了二次手术,将内固定物取出。之后,她再次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二次手术费、机票费用、住宿费以及接待翻译费等共计27861元。
法院认为,原告就此次伤害发生的后续治疗、交通等相关合理损失,被告亦应按照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的被告的责任比例70%予以赔偿。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1000余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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