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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事业人员养老办法出台:个人缴费8%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珂 赵娜

  我省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和单位缴费,分别是缴费基数的8%和20%。昨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新政明确了改革后的制度衔接、养老待遇计发标准等,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参加养老保险。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四类事业单位须参保

  除了机关外,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四类,即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类事业单位,包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是编制内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包含部分补贴

  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基础,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参保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10年过渡期“保低限高”

  在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 (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离职后有“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

  我省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基本养老制度+职业年金。所谓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政策,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就是以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就是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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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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