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汪某入室行窃,偷吃了两个馒头后便倒在户主的床上呼呼大睡,结果被返回家中的户主抓了个现行。昨天,汪某因犯盗窃罪被东城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对此,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户盗窃不再仅看盗窃金额而定罪。
案情 男子推窗入室行窃
1992年出生的汪某老家在江西,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外出到多地打工,2013年因偷车被福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案发前5天汪某刚刚来到北京,他本打算来京游玩,但是没有固定收入,汪某很快花光了身上的钱。
2015年4月8日下午,汪某来到东城区北池子文书巷胡同一个平房院,被事主杨某的亲戚看到了,以为是流浪汉,就把他轰走了,但汪某却盯上了这户人家。晚上9点多,汪某再次来到这个平房院,户主杨某上班未归,街坊也都出去遛弯了,汪某趁着院内无人,便试着推了推杨某家的窗户,不料杨某家的窗户果然没有关紧,汪某跃身从窗户翻进了杨某家。
吃完馒头倒头就睡
汪某进屋后,打开杨某的抽屉翻找了一番,但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就看到桌上放着两个馒头。饥饿的汪某拿起桌上的馒头便大口吞咽起来,吃饱后觉得有些困意,便倒在了杨某家的床上呼呼大睡。
半个小时后,杨某外出回到了家中,看见床上躺着一个陌生男子,杨某大吃一惊,愣了一下后,她急忙推醒床上的汪某,而此时的汪某看到户主回来了,也有些吃惊,两人四目相对,僵持了一下后,杨某首先问道:“你是谁啊?怎么躺这儿?”
“我……是我女朋友把我领过来的。”刚被摇醒的汪某回答有些结巴。
“你女朋友是谁?”杨某再次质问汪某。
此时的汪某已经答不上来了,杨某见状赶紧堵住门口,并向院里的亲戚求助。很快,杨某的亲戚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和杨某一起将汪某堵在房内,警方赶到后将汪某控制并带走。
庭审
受审答话语无伦次
昨日的庭审中,汪某的眼神有些发愣,回答法官提问时,说话总是语无伦次。
当法官询问汪某,“进入事主家后你是否拿过事主财物”时,汪某竟然出乎意料地答道:“拿过钱,钱放在抽屉里,大概有千把块钱。”汪某话语一出,汪某的辩护人愣了一下,而原本正在看案卷的公诉人也突然抬起了头,法官让汪某再重复一遍时,汪某吞吞吐吐地回答:“拿,没拿。”
此后,当法官告诉他,事主陈述其家中并没有丢失钱财,并问汪某“你需要解释吗?”
“不需要解释了。”汪某说。
而对于汪某为何要在杨某家睡觉,汪某解释称,当时自己特别累,就躺床上睡着了。
盗贼智商低于常人
记者了解到,由于汪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行为异常,警方怀疑汪某的精神异常,因此曾申请对汪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查看汪某是否有受审能力。但根据鉴定结果显示,汪某并没有精神疾病症状,鉴定意见认为汪某有受审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在司法鉴定中还注意到,汪某智力检测结果为86,虽属于正常智力范围,但比正常人偏低。
据此前汪某的父亲反映,汪某平日思维比较特别,但他能够清晰地表达和认识自己的行为,初中毕业前,汪某的学业尚可,但曾经精神受过刺激。
入户偷吃也是犯罪
法庭上,公诉人称,事主已经对汪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且还替他求情,认为他还是孩子。
汪某的律师认为,汪某入户行窃后,并没有盗取杨某的贵重财物,应认定其为犯罪未遂。但公诉人认为,汪某已经构成盗窃罪。虽然一个馒头仅价值七八毛钱,两个馒头加起来不过1元多,但入室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住所安全,没有数额限制的要求,也没有既遂和未遂的规定。因此即使汪某没有盗窃财物,或者没有偷吃馒头,只要进入他人家中入室翻找财物,其行为就属于入室盗窃。
最终,法院判决汪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该案的主审法官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户盗窃不再仅看盗窃金额而定罪。因此,汪某虽然只偷吃了两个馒头,也构成犯罪。
追访
入户盗窃危害大
庭后,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入户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普通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之前很多入户盗窃的案件中,窃贼进入居民房屋后,如遇居民反抗,常为逃脱而实施暴力抵抗,犯罪行为的性质就会发生转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量刑要比普通的盗窃稍微重些。
提醒
平房住户要锁窗
法官介绍,在近期东城法院集中受理的8起入室盗窃案件中,入平房盗窃的案件有3起。法官提示,平房居住的居民以中老年为主,大家也都是多年的邻居,邻里之间帮助着相互照看一下,如果有异常的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报警或者是提示。此外,随着夏季的到来,居民在乘凉时,尤其是夜间休息时,一定要把门窗锁死。外出的时候,即使是一个短时间的外出,离开居所,也要把门窗锁死,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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