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杨某曾是北京一保安公司的保安队长,其利用所管一道路限高杆的职务便利,向经此通过的大车收取3万元买路钱。昨天记者获悉,杨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大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据法院认定,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杨某在大兴区一农场南侧负责管理道路限高杆,其以可放大型货车通行为由,向袁某、彭某索要3万元。
据杨某供述,该农场南侧,有一条设有限高杆的路,大车过不去。其刚上班时,前任保安队长交接工作时曾向他透露,只有几家公司的大车可以过,其它大车不能过。
2012年10月,农场附近两家公司的袁某、彭某找到他,想让自家公司的大车走这条设有限高杆的路,“我让他俩一人给我拿5000元,我就让他们过,”杨某称,后来两人各给了他5000元现金。2013年3月,杨某还主动找到两人,让两人各再给他1万元,并保证两家公司的车可以再走1年。
法院认为,杨某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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