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著作权再起波澜,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著名剧作家梁信和中国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均不服判决,双双提出上诉。昨天上午,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中,梁信和中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而争论的焦点也同一审大致相同。因梁信一方拒绝调解,法院将于近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梁信要求道歉索赔55万
1961年梁信创作了剧本《红色娘子军》,同年被拍成同名电影,1964年,中芭将其改编为同名芭蕾舞剧并公演。1993年6月,梁信与中芭签订协议,确认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是根据梁信的同名电影剧本改编而成,中芭负有署名义务,并约定一次性支付5000元报酬。2003年该协议期满后中芭未与梁信续约。为此,梁信起诉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
中芭方面认为,协议到期后并未再改编梁信的作品,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付给”是中芭表演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此外,中芭每次公演都有梁信的署名,梁信一方援引的法条并不适用于该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于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并向梁信书面道歉。
判决作出后,梁信和中芭方面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均无新证分歧依旧
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因为两个上诉人的知名度以及《红色娘子军》的影响力,开庭也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昨天,梁信本人及其家人均未现身,只有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中芭方面则由办公室副主任和代理律师出庭。
双方二审期间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而昨天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也和一审期间基本相同。双方主要围绕1964年梁信参与改编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行为,199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的性质,以及2003年后中芭的演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开展辩论。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分歧,主要围绕对签署协议时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方面进行了多轮辩论。
梁信律师称无调解基础
在进行了近三个小时的辩论后,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依程序询问双方的调解意见时,梁信一方拒绝调解,因此合议庭也没有继续主持调解,本案将于近期做出终审判决。
庭审结束后,梁信的代理律师也向记者解释了其拒绝调解的原因,“我们认为调解的基础应当是在中芭承认梁信先生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一系列著作权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但从一审和二审的过程来看,中芭方面没有表现出相关意思,因此我们双方没有调解的基础。”这位代理人同时表示,梁信起诉至今,与中芭方面只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过接触,“双方私下已经没有任何接触”。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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