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漳平8月3日电 (陈立烽 俞玮钰)妹妹邵某染上“毒瘾”,为了搞钱吸毒竟贩毒,姐姐邵某某帮忙送“货”,结果姐妹一同把自己送进了班房。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3日披露,该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邵某某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审判决。
被告人邵某2011年5月20日因贩卖毒品被漳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悔改,为了解决吸毒资金问题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
201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邵某将0.5克的海洛因拿给被告人邵某某,并告诉邵某某帮忙送货并收取货款人民币250元。2014年11月30日8时3分许,蒋某(行政拘留15天)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邵某意图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邵某则要求蒋某到漳平某宾馆附近取货,又随即拨打电话给被告人邵某某,要求邵某某将货送到其指定的地点。被告人邵某某明知系海洛因,仍帮助被告人邵某送货给蒋某并收取250元的货款。
2014年12月1日1时40分许和2014年12月6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邵某接到吸毒人员蒋某打来的要“货”电话,便立即带着分包好的毒品赶到交易的地点送货,两次共计1.52克(含包装)。
2014年12月6日23时15分许,漳平市公安民警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邵某抓获,随后,在被告人邵某租住处查获海洛因2.57克(含包装),后拆装去除包装称重,所查获毒品净重为2.21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系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其中被告人邵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4.59克(含包装),情节严重;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0.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邵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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