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
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进行立法规范显得尤为迫切。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
条例草案还对“留守未成年人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留守未成年子女留守期间的居住、教育、经济抚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
条例草案规定了两类行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团组织、妇联、关工委、学校及相关单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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