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导师张某对科研经费的分配,已毕业的学生小林多次用自己的邮箱给该学院的教师发送“公开信”,指责导师存在“受贿”“诈骗”的可能。张某不堪其扰,将小林诉至法院。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要求小林停止侵权行为,并就此事赔礼道歉,赔偿张某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张某是某知名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一直以来在学校口碑还不错,然而2014年初,张某的领导和同事先后收到一封该校毕业生小林的邮件。文中指出张某有涉嫌“贿标”、“受贿”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如“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侮辱性词语。
之后张某将小林起诉至法院,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要求小林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用等1万余元。
面对昔日恩师的起诉,小林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发送过上述内容的邮件。但张某已将小林邮件和邮箱进行了公证,法院也采信了这一证据。
经过公证的邮件内容显示,小林在该文中称自己2011年5月为某机关单位完成了一份研究报告。2012年4月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告诉他,项目款30万元已汇到了学校的账上。2012年8月13日,小林与张某交涉,认为上述钱款中学校扣除管理费后的余款应归自己,但张某却不同意给他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林停止侵害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林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林电子邮件内容多属个人臆测,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构成侮辱、诽谤。因此认定,小林在张某工作、生活的范围内损害了其名誉,已经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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