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涉嫌盗窃,中国工程师诸军(化名)被沙特警方扣押护照,滞留了整整800天。
回国5个多月后,诸军被公司解雇。他要求公司按出差的标准,给他各种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39.4万元。对此,公司认为除前30天外,诸军被沙特警方限制离境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不属于出差。
8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今年1月对本案作出判决,诸军所在公司应酌情向诸军支付津贴,判决公司向诸军支付4.7万余元。
涉嫌盗窃滞留沙特800天
2011年10月17日,诸军和同事被公司派到沙特出差。他是上海浦东一家电子有限公司的项目工程师,该公司在沙特麦加的轻轨项目每年需要进行为期1个月的载客运行。按照计划,诸军出差30天,应该在2011年11月16日回国。
然而,回国那天,当同事们登机的时候,诸军并未出现。原来,2011年10月27日,他在居所被沙特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带回警局,被留置并接受讯问,直至第3天被扣押护照后,才被允许离开。由于护照被扣,诸军无法按原计划回国,一直滞留沙特。直到2013年12月24日,诸军才得以回国。此时,他已经在沙特待了800天。
2014年4月29日,诸军所在公司以“结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正式通知他从2014年5月1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公司根据诸军的服务期限,支付了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4156元,以及6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税前人民币2.47万元。诸军所在公司称,诸军当天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接受。
但诸军提出,他在滞留沙特期间随时听候公司调遣,圆满完成了指派的工作。由于沙特工作环境艰苦,公司对出差到沙特工作的人员,给予出差餐费津贴和特别津贴。根据标准计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向他支付39.4万元。由于劳动仲裁裁决未全部支持诸军的请求,他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公司承认诸军在沙特滞留800天,但认为除前30天外,诸军被沙特警方限制离境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不属于出差。他滞留沙特期间的食宿费用均由公司支付,期间公司还向诸军足额支付了工资,因此,他无权要求出差餐费津贴及沙特特别津贴。此外,诸军回国后已多次休假,共计23.5天,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每年12天的带薪年休假标准,因此也不应再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
曾向公司借款2.15万余元
承办法官马建红认为,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滞留沙特800天是否属于被告安排的出差。
原告说,自己在沙特滞留期间一直为被告工作,并提供同事及客户方出具的证明等予以佐证,被告也认可原告在沙特期间提供过部分劳动。考虑到原告滞留沙特期间虽非被告安排,但被告因原告在沙特滞留期间提供部分劳动,而可以减少相关人员在沙特的出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据此酌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津贴。
根据计算,被告在沙特麦加的轻轨项目每年载客运行1个月,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共运行过3次,参照被告处其他在沙特出差员工的出差餐费津贴及沙特特别津贴的发放标准,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出差餐费津贴及沙特特别津贴共计4万元。
由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88万元的请求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年休假工资4156元的请求,考虑到原告在沙特期间参与的工作内容有限,被告在此情况下已向原告按月支付工资,且回国后原告已多次休假,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在沙特期间曾向公司借款2.15万余元,原告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诸军支付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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