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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办拟新规:讨薪可直接申请法援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董芳

  广东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讨薪可直接申请法援

  转产改制要提前说明

  日前,广东省法制办官网挂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8月23日。送审稿中规定,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经营困难要保职工权益

  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方面,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改制、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搬迁、解散等经营管理重大变化情形,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提前如实说明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充分讨论后,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税费、租金与水电费缴交等信息,加强当地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发现企业出现不正常经营、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在调解主体上,送审稿规定可以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区域和社会组织调解,还可以购买调解服务、聘任调解员。

  职工工伤直接申请法援

  送审稿中指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认为职工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送审稿还对特殊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进行了规定。如果劳动人事争议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的,或职工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

  广东省社保监督条例征求意见

  社保收支结余须公布

  单位骗保最高罚十万

  日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挂出,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日期到8月31日截止。送审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参保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清理社保关系,并由社保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建立社保监督委员会

  在监督主体方面,送审稿指出,人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同时,还包括社会监督、第三方监督,以及建立监督委员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成员构成方面,送审稿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企业欠缴社保费将公开

  在信息公开方面,送审稿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在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应当长期保留并定期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公开专栏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各项待遇计发基数和标准、待遇调整情况、相关账户记账利率、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的办事指南、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等社会保险信息。相关社会保险信息应当长期保留并及时更新。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

  个人骗保最高罚一万元

  针对骗保案件,送审稿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虚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鉴定意见,冒用他人证件,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票据、鉴定意见等,或者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社会保险关系,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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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广东省法制办官网挂出两条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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