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连云港纪委干部何福康犯诽谤罪一审被判二年 官微截图 摄
图为连云港纪委干部何福康犯诽谤罪一审被判二年 法院供图 摄
中新网南京8月7日电 (记者 崔佳明)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对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福康、戴志领、戴志保犯诽谤罪、被告人何晓艳犯窝藏罪一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二年、戴志领有期徒刑一年、戴志保有期徒刑一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何晓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此前,7月9日,有媒体刊发题为《纪委干部举报副市长被诉“诽谤”》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当日(9日)下午,连云港市委宣传部就此对外通报,经调查,帖文内容严重失实,且帖中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属虚构。涉案的连云港纪委干部何福康涉嫌诽谤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此案于8月4日、7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实,指使被告人戴志领、戴志保于2014年6月12日、23日,先后至安徽省芜湖市、上海市购买并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在互联网百度邳州吧首发了诽谤曹永林的信息,该信息被17家论坛或网站转载,累计点击量达5240次;在互联网天涯社区首发了诽谤王铁军、王沛丰、黄某等人的信息,该信息被27家论坛或网站转载,累计点击量达5346次,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晓艳为帮助戴志领、戴志保躲避公安机关抓捕,采取提供资金、租房、在宾馆安排房间等方式,在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邵东县等地为戴志领、戴志保提供隐藏住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实,指使被告人戴志领、戴志保进行网络散布,诽谤多人,毁损他人名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诽谤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领、戴志保系从犯;被告人何晓艳明知戴志领、戴志保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庭审中,戴志领、戴志保自愿认罪;何晓艳供认了为戴志领、戴志保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公诉案件,且无证据证明涉案网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适用公诉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本案系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涉案网贴涉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害人不知系何人发贴,自力救济不能,且网贴被大量转载、广泛传播,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精神伤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侦查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均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何福康及其辩护人提出何福康的行为系举报而非诽谤的辩解、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何福康等人发布的网帖内容系虚假捏造,其利用虚拟网络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损毁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法庭予以确认。此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涉案网帖的点击量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证明,本案网帖的点击量是由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固定、截屏、统计得出,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法庭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何福康提出在羁押期间有检举他人涉黑、涉枪、涉毒等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经庭审查明,该检举线索未经查实,不构成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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