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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同居女友11岁儿子判死缓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魏徽徽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魏徽徽)相依为命的11岁儿子被同居男友残忍杀害,然而指证客观直接证据上有所欠缺,法院并未对其判处极刑。单亲妈妈李某玲心有不甘,又提出200多万元的巨额索赔。

  记者昨日获悉,该案近日在广州中院终审,狱中服刑的邓海声被判赔偿李某玲因寻子损失的5万元,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9年3月,番禺区11岁男童小健从家中失踪,1个月后,在东莞一处偏僻涵洞被人发现已死亡。之后,孩子母亲李某玲的同居男友邓海声被锁定为嫌疑人。但由于邓海声将小健骗离住所后,如何将其杀害及抛尸的经过,在客观直接证据上有所欠缺,广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海声死缓,并限制减刑,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刑案审理过程中,李某玲曾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邓海声向李某玲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

  之后,李某玲又向番禺区法院提起民事索赔,索赔金额200多万元。其中包括“被迫贱卖房屋救子、重置房屋的损失”、寻人损失、遗体保存费(未火化)、失去生活来源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该民事索赔案随后被法院受理。对于李某玲所称当年“贱卖房屋”是为了救子,法院认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而生活费用一项,李某玲未能证明其因过度悲伤而无法正常工作,且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遗体保存费一项,公安部门已免除费用,也不予支持。

  对于寻人费用,法院则酌定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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