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劫杀幼子”案民事赔偿终审落锤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实习生陈卿媛)2009年,番禺一名11岁男童惨遭母亲的同居男友杀害。3年后,杀害男童的凶手邓海声终审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方面赔偿41万余元。之后,受害男童母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要求邓海声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寻人损失等共200多万元。
如今距离事发已过去6年,该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落锤。记者昨日获悉,邓海声被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赔偿寻人产生的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男童被绑架死于涵洞
2009年3月,番禺区一名11岁男童从家失踪。母亲李某收到绑架短信,但绑匪没有来取钱。1个月后,男童在东莞一处偏僻涵洞被人发现已死亡。李某的同居男友邓海声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
2011年,广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海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方面,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417044.7元。邓海声、李某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2年,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母亲索赔200多万元
2013年12月,李某对邓海声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200多万元,包括赔偿李某被迫贱卖重置房屋的实际差价损失71万多元、为寻找儿子支出的寻人广告等各项损失94万多元、失去生活来源的生活费用3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等。
对此,邓海声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驳回李某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不相同,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限制受害人近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结合本案,李某基于邓海声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虽然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进行审理,并支持部分诉请,但对寻人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而予以驳回。因此,李某对于没有受理的民事赔偿另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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