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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拒绝认罪家人申诉20年 终获无罪判决

来源:法制晚报

  8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

  贵州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今天上午,杨明的妹妹杨孟贞告诉法晚记者,今天上午,带着哥哥杨明去给爸爸上坟去了。对于哥哥的精神状态,杨孟贞表示,精神状态还行,而对于未来的生活,哥哥并没有计划,想回家待一段时间再说。

  对于赔偿问题,杨明的代理律师张磊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等杨明恢复一段时间后再讨论赔偿问题。

  4代23人到监狱门口迎接释放

  昨天上午,在贵州铜仁监狱,贵州高院宣判杨明无罪。宣判程序大约进行了40分钟。法院宣判后,杨明签收了法律文书。铜仁监狱当即给杨明办理了释放手续。

  走出监狱的杨明先恭恭敬敬地给母亲磕了三个响头,随后在一家4代23人的簇拥下,他坐上了一辆借来的红色轿车,回到贵州天柱县城的家中。

  在县城里家人放炮庆贺,中午在一家餐馆聚餐。杨明的妹妹杨孟贞在电话里一再感谢大家的关心,非常抱歉地说,这一天全家都很忙,实在没时间接受采访。

  对于贵州高院宣判杨明无罪的结果,辩护律师张磊说他和杨明家人一样都早有预期。

  旧情人被杀杨明被认定为凶手

  据悉,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明于199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人杨明又与该县城关镇的杨某某恋爱。

  王某某获悉二杨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并将王某某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据此,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于1996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明死缓。

  拒绝认罪家人上千封信申诉

  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被减为无期徒刑。但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与家人坚持申诉近20年。

  2013年北京律师张磊接过了为杨明申冤的接力棒,为杨明及其母亲周德英提供法律援助。

  他一共到铜仁监狱会见了杨明三次,至今仍记得每次都在下雨。

  当着张磊的面,监狱管教人员劝杨明“认个罪,服从改造,还可以减刑,也不影响申诉”。杨明回答说,自己根本就没有做这个事。他不服,也不要减刑。杨明说,要不判我“无罪”,要不我就死在监狱里。

  20年来,他的家人和律师不停申诉,向当地政法委、人大等各级部门写了上千封信,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20年后终于作出无罪判决

  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

  今年2月28日,律师张磊在网上公开向贵州省检察院写了一封信——《就二十年前贵州天柱杨明“故意杀人案”致贵州省检察院领导的信》。

  该信中说:“为了配合、协助贵院重新调查杨明案,本人撰写了一份杨明案的申诉合理法律意见,从本案的关键事实问题上分析论证杨明案确系冤案,希望能够为贵院复查本案提供一些参考。”

  没过多长时间,贵州省检察院很快启动了复查程序,不久,便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再审杨明一案。

  今年6月11日,再审开庭。当天的庭审过程很快,法庭上也没有出现激烈辩论,因为控辩双方都认为杨明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受到社会关注的“贵州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6月11日上午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贵州省高院此前发布消息称,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

  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昨天,贵州省高院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

  文/记者李洪鹏

  时间表

  1995年2月,王某某尸体出现在下水道口,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12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8年3月,贵州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

  2015年6月11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院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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