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记者 张芳玲
通讯员 阮锦平 梁永权
江门新会区市民钟某因将车辆停靠于禁停路段,被交警处以200元罚款。钟某对此提出质疑,遂将交管局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交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经审理,法院认定钟某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市公安局局长出庭应诉
去年8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钟某把他的小车停放在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凤凰山某银行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然后进入银行办理业务,后被市交管局属下的蓬江交警大队民警使用流动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
同年8月22日,钟某到市交管局交通违法办证中心接受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向他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钟某的行为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钟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钟某对此提出质疑,遂将市交管局告上法院。
8月5日,江海区法院在新会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市公安局局长蓝华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江门首例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江门市共有52个行政机关单位被告上法庭,涉及案件数量为160件,在已经开庭的137宗案件中有42宗是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占比30.7%。
庭审结束后,蓝华局长表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法庭上面对面与相对人辩论、沟通,一方面有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依法解决行政纠纷和社会矛盾,消除群众疑虑,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也让我们切实感受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助于加强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的法治意识,促使全体民警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
法院判处罚得当程序合法
庭审中,钟某表示,当时自己把车辆停靠在凤凰山车站附近的某银行门前,然后进入银行存款,自己在侧身操作,不时注意着车辆。当自己发现有执勤民警到场,于是顾不上银行卡仍在柜员机内,急忙冲出门口对民警说:我只是存钱,卡还在机内,车马上就开走,希望不要处罚。
“但民警没有听我解释,只叫我去取回卡,仍对我进行处罚。我人在现场,与一般的违法停车行为应有区别,而且表示了马上将车开走,没有造成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处罚决定书》的处罚过于严苛,与我违法程度不相适应,应将处罚决定更改为‘责令改正,处警告’更适宜。”钟某说。
市交管局回应称,钟某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管局蓬江交警大队民警使用流动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根据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港口一路是其中一条严管路,全天候禁止车辆停放或临时停放,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钟某车辆的停放影响其他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其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已产生后果。民警的现场处置措施适当。民警已完成取证行为,民警完成执法取证时钟某并不在现场,执法取证照片可以证明。钟某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并干扰民警正常执法。综上,认为交管局对钟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
法院判处罚得当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对于市交管局认定钟某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有钟某的小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照片、港口路禁停标志牌照片以及钟某自己的陈述证实,且可以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市交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钟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其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恰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维持。钟某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维持市交管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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