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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骗取58名残疾人扶贫金51万被判10年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何某通过虚构申报材料,将北京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之后作为该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她以伪造帮扶材料等方式,骗取58名残疾人扶贫助残资金51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

  虚构材料诈骗扶贫金

  经查,2012年至2013年9月间,何某作为北京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虚构申报材料,谎称京福园合作社扶持帮扶58名(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就业,申请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在扶贫助残项目实施期间,何某通过伪造帮扶材料等方式,获得年度考核合格,骗取农村残疾人扶贫助残资金共计51万余元。去年7月23日,何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何某供述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京福园合作社申请成为扶贫助残基地及项目实施期间,其提供虚构申报材料,上报虚假扶持协议和工资表等,并通过每人发100元找来了残疾人证。京福园的相关员工说,何某还让人虚构2012年至2013年残疾人在京福园合作社上班的工作表等材料。

  北京市残联要对扶贫助残基地进行抽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抽查时,何某称其生病,不能配合他们与残疾人座谈、下户审计,提供了病历本、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并出具承诺书保证资料真实可靠,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何某资料将京福园合作社考核为合格。

  无罪辩护意见未采纳

  庭审中,何某否认诈骗,其辩护律师也做无罪辩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何某在申请成为扶贫助残基地和履行安排农村残疾人生产项目资金使用协议期间,实施了虚构和伪造材料等行为,扶贫助残资金下拨后大部分被转账至个人账户或提现,且京福园合作社在登记设立和实际经营中有农民合作社之名,而无农民合作社之实,何某围绕扶贫助残资金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足以反映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供述时避重就轻,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何某诈骗扶贫助残资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自行到案,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负责人免于处罚

  据悉,孙某作为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主管扶贫助残基地工作,对京福园合作社进行绩效考核时,未按照规定以组织被扶持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考察,仅审核了何某提供的扶持协议等材料(均系伪造),将不符合合格条件的京福园基地评定为合格,造成扶贫助残资金损失。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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